故意伤害轻微伤量刑标准河北广平:精准指控犯罪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既有案发现场视频录像,又有嫌疑人供述,看似简单,为何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重新鉴定?近日,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积极纠正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精准指控犯罪,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被害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当天晚上11点左右,周某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前去买烟,在行驶至滨河路口转弯时,撞上在路边聊天的程某甲、程某乙(程某甲之女)、董某以及在便道上停放的小型客车尾部,造成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董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周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离现场。附近听见撞车声音的居民拨打120急救电线名被害人被送往广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被害人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4年6月7日,经邯郸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广平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程某甲、程某乙、董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周某在案发当天逃离现场后,于2024年7月19日投案自首。
2024年9月17日,广平县公安局将周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移送广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提审周某时,周某认罪认罚,结合现场的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全案证据锁链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并排除合理怀疑。但是,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时发现了疑点。
根据卷宗材料,2024年6月23日邯郸市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程某乙为轻微伤,董某为轻伤一级。该鉴定意见依据的是程某乙2024年5月2日至9日的住院病历等内容。但程某乙在后续治疗过程中的住院病历等证据与鉴定时依据的住院病历等证据伤情明显不同。
为精准有效指控犯罪,2024年10月15日,承办检察官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建议针对上述新的病历重新对程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广平县公安局对程某乙的伤情重新鉴定后,于2024年11月14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广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有必要强化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于是提请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中程某乙的鉴定意见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
2024年11月21日,邯郸市检察院向广平县检察院制发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显示,该鉴定意见相关条款依据不足,且鉴定程序违法。随后,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遂委托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程某乙的伤情重新鉴定,并出具程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书。
“办案中要克服‘重定罪,轻量刑’的办案倾向,既审查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也要对影响量刑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承办检察官介绍,周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由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后,最终以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周某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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